广东省旅游条例(旅游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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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修正)
  3.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一、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1、之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3、 *** 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4、第三条 *** 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 *** 。 *** 、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5、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 *** 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6、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7、(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8、(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 *** 、放射 *** 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9、(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10、(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 *** 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11、(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 *** 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 , *** 软件由 *** 机关免费提供;

12、(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13、(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 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 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15、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6、(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17、(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18、(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19、(四)经 ***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20、(五)旅馆法定 *** 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21、(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22、(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 安装情况资料;

23、(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 *** 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24、第八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 *** 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 *** 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5、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 *** 机关。

26、第九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27、(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 *** 、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 *** ;

28、(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 *** 机关;

29、(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 正常运行;

30、(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31、第十条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 *** 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 ,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 *** 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 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 *** 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32、第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 *** 件信息和技术防范 *** 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33、第十二条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 *** 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 *** 安全管理 *** 。

34、第十三条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 *** *** 、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 *** 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5、第十四条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 *** 机关,接受 *** *** 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36、第十五条旅馆内,严禁 *** 、 *** 、 *** 、 *** 、传播 *** 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7、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 *** 、腐蚀 *** 和放射 *** 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38、第十七条 *** 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39、(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40、(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41、(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 *** ,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42、(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 *** 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43、(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44、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 *** 机关予以取缔。

45、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 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46、第十九条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 *** 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 ***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7、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 *** 的,由县级以上 ***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8、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 ***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9、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 *** 机关依据《中华人民 ***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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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第二十三条 *** 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 *** 、 *** 、 *** 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 *** 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 *** 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 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 *** 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2、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省人民 *** 1981年发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发布、1998年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修正)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 国水法》、《中华人民 *** 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 *** 国防 ***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2、(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3、(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4、(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自然资源、 *** 、 *** 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5、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6、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 *** 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 *** 管理。

7、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8、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 *** 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

9、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 *** 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 ***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 *** 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供水 *** 由县级以上 *** 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10、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未达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限期加固除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

三、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 *** 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3、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4、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 *** ,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5、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地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7、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第七条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8、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 *** 地,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第二章开办要求和程序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 /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9、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 *** 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第十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10、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 ***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11、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 *** *** 部国家 ***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12、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13、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第十三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14、(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 *** ,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15、(二)配备必要的防盗、 *** 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广东省旅游条例和旅游法条例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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